借款房产抵押登记有效(借款用房子抵押抵押登记手续)_杭州正规贷款,杭州汽车贷款


最近很多仙女们在询问关于借款房产抵押登记有效的解答,今天郄编为大家汇合10条解答来给大家答疑解难! 有79%游戏王者认为借款房产抵押登记有效(借款用房子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值得一读!

10条解答


借款房产抵押登记有效

一.借款用房产证抵押不办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1.借款用房产证抵押,不办抵押登记是无效的。《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二.朋友向我借钱,说用房产证抵押,有效吗?

1.房产抵押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才有效:(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3.(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4.(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5.扩展资料:房产抵押需要的相关材料: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收入证明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参考资料来源:-房产抵押

三.房屋抵押借款协议是否需要登记或公证才有效?

1.需要登记,但是不需要公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3.规避风险:到公证处做房屋抵押协议、借款协议、委托卖房协议公证,然后双方到房屋交易大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拿着借款协议、卖房委托书、房产证就基本没问题了。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之占有而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商务活动中,抵押担保交易流通频繁,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乏其数。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范风险效益的抵押担保合同显得尤为重要。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②主债权的种类、数额;③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④抵押财产的价值;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⑥抵押权灭失的条件;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方式;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6.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抵押合同的终止抵押合同可以约定终止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②抵押合同被解除;③债权人免除债务;④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其他注意事项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资料来源:–抵押合同

四.借钱抵押房产证有用吗

1.借钱抵押房产证有用,银行可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抵押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累6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实际用款用途明确准备资料: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单身需开单身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家庭房产、车产权属证件及复印件,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近6至12个月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家庭民间借贷条等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提交材料签署银行文件房屋评估银行审核通过银行放贷抵押登记按月还贷

五.朋友借钱拿房子抵押的话要怎么做才有效

1.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4.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民间借贷房产抵押能登记吗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是否就有保障

1.民间个人的借贷最安全可靠的就是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只要债权人不签字撤抵押的话,他的房产是不能交易或者再办理贷款手续的,同时你手里借款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证据是最充足有效的。

八.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有效?

1.是的,房屋的抵押权自抵押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扩展资料:房屋抵押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它的设立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实现,因而与债权属主从关系,随债权的转移而发196房屋买卖法律制度研究生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发生消灭,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效,所设房屋抵押权亦无效。

5.抵押权人在处分债权日寸,不得将其债权训:与他人而仅保留房屋抵押权,也不得仅保留债权而将房屋抵押权讣与他人,更不得将房屋抵押权从主债权分离出来而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6.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其特定性表现为两个方而,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在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已,房屋抵押权成立,登记机关就具体特定的房屋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的债权作担保,而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

7.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基于房屋抵押权依登记而成立,房屋抵押权顺位便以登记时间的先后为标准加以确定,即:登记在先,顺位在先;登记在后,顺位在后;同一天登记的,视为顺位相同。

8.为此,一项抵押房屋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房屋抵押权的顺位实行自动升进主义,即在前一顺位的抵押权因债权受偿而消灭寸,后一顺位的抵押权自动升进到前一顺位而优先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房屋抵押权

九.私人之间借贷用房产证抵押有效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十.私人借款压房产证有用吗

1.一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物为未来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不特定的财产不能为物权的标的,也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其次抵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可让与性,不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虽有价值但不可让与的财产,无法使抵押权实现,所以也就不能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最后,由于抵押并不转移物的占有,所以抵押物必须是经使用、收益不会损毁其价值的财产。

2.但是,很明显的是正在建造的未完成的建筑物均不符合上述条件。正在造成的建筑物并没有完全存在的建筑物,也就是说物本身尚不完全存在,因此也就不可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因为抵押物不可能特定化;就物体性质而言,房屋的在建形态表现为建筑材料的堆积,在未完工以前的价值只是建筑材料的价值,而并不是房屋的价值。

3.所以,从理论上来分析,在建房屋是不可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在建房屋抵押权的标的应该为未来建成的房屋,所以这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是一种未来存在的权利。

4.在房屋竣工前,可以认为未来的抵押权人只是享有一种抵押利益。目前就未竣工的房屋抵押的有两种形式,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中第3条规定: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5.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这时是将在建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抵押,因为仅仅是在建房屋并不能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6.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而且该抵押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才能生效。

7.但是该抵押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呢?

8.在这里必须予以区分的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不同。抵押合同的成立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但是抵押权产生,即抵押合同生效必须完成相应的法定登记手续。

9.抵押合同仅是设定抵押权的民事行为,是抵押权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抵押权发生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有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成立进行区分。关于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对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则适用物权法,尤其是《担保法》的规定。

10.就在建房屋抵押合同而言,在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如同一般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本身应依法生效,但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如同一般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本身应依法生效,但抵押权是否成立,则要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手续。

11.三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13.”在本案中,当事人向市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是不是与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呢?

14.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实际上《担保法》中并没有就在建工程的抵押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很难说在建工程的抵押就应该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即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的规定来看,只能说经过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生效的一个充分要件,而不能认为是一种必要条件。

15.那么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能够抵押生效的相应的法律手续呢?

16.这需要从物权公示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不动产物权之所以要进行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17.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18.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19.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设立,移转或变更物权时,必须通过交付、登记等方式,使物权变动的事实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晓,其结果是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第三人,使第三人不至于因为设定物权而使其蒙受损害;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

20.尤其是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因此,不动产变动的公示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本案中抵押标的为在建房屋,房屋根本就未在房产局办理权属登记,因此也就很难到房产局办理在建房屋抵押登记。

21.但是,无论是已建成的房屋,还是在建房屋,衡量是否登记的标准是登记行为能否为他人所知晓,他人能否查阅到登记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登记的目的就是公示,而只要其公示能够充分保护第三人就可认为达到了公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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