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法律法规(商业贷款法律规定)_杭州抵押贷款,杭州房产抵押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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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解答


商业银行贷款法律法规

一.商业贷款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1.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2.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3.就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而言,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就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因而,这些人员和组织就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借款。

二.贷款的法律知识

1.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3.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4.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5.(一)借款人资格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6.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7.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贷款证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

8.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9.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10.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11.(二)贷款调查和审批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12.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13.另外,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4.(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15.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6.贷款合同主要内容(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贷款的用途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控制风险。

17.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

18.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

19.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20.《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21.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贷款的种类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2.(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23.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4.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5.短期贷款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6.(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7.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贷款期限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28.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29.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贷款利息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30.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31.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32.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33.提款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34.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还款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35.提前还款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规定的较为详尽,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

36.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1)自愿提前还款;(2)强制提前还款;(3)自愿取消额度;(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37.先决条件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

38.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39.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

40.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3)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如公司章程等;(4)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5)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6)提交提款通知;(7)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8)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41.陈述与保证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

42.因此,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

43.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1违约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其终归是要违约的。

44.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预期违约主要包括:(1)交叉违约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

45.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

46.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

47.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

48.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49.(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将,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50.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都应视为违约。

51.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贷款合同的履行(一)提款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贷款合同是否生效。

52.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签署人是否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如果是额度贷款,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额度贷款合同的合同号);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

53.(二)还款贷款到期后,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书应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在贷款合同中,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帐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54.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合同可以约定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否则,借款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贷款合同履行中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权贷款的概念和种类一贷款的概念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55.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6.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57.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58.二贷款的种类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59.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60.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61.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62.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扩建对资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专用基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63.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数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份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64.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二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贷款风险。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人民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币种为人民币的贷款;外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外币币种的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营原则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和健全贷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65.一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具体包括:其一,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对借款人的违法用途发放贷款;其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贷款的种类、对象和范围;其三,遵守国家关于贷款利率、期限的管理规定;其四,遵守国家的信贷计划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五,不得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

66.二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67.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外,金融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68.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即使是由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也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69.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贷款的社会效益,保证贷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70.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

71.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72.四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

7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

74.五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准则。金融机构之间,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75.六有担保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76.可见,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为例外。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于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贷款的一般程序金融机构一笔正常的贷款,从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到收回贷款,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办

三.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比如: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业务经营管理规则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九信用卡管理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则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出处:

四.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制度

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主要是员工道德风险;违反法律法规或和监管部门规定导致的合规风险;不良贷款导致的贷款风险等。

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导致监管不力,责任人认定困难,无法追责等问题的发生,从而直接导致风险的直接上升。

五.关于银行的法律有哪些?

1.《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反洗钱法》、《票据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基金管理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都和银行相关。

六.请问贷款有哪些条例

1.年满18周岁,身份证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当经营活动,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投资项目已有一定自有资金符合国家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1.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

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5.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八.一、商业银行关于抵押贷款方面的规定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房地产抵押贷款漫画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2.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3.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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