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贷款合同效力瑕疵_杭州房屋抵押贷款公司,杭州贷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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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解答


最高额贷款合同效力瑕疵

一.在什么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1.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的规定,普通担保合同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即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的无效的几种情形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况,可知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归于无效,则最高额抵押合同归于无效。

2.通常最高额抵押涉及三种期限,即存续期、决算期和清偿期。所指存续期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两者间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也即一系列债权债务发生的期间,而非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整个期间;决算期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用于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而关于债权的确定计量可能很快也可能需要段时间,因此决算期可能是期日或是期间;清偿期是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时间。

3.存续期届至,按理来说被担保的债权债务不应再有发生的可能,并应直接导致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额度的确定。

4.但决算期届至,只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完全终止,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再次发生新债。

5.通常情况下,清偿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前提已具备,即债权债务关系、被担保债务额度都已确定,并经过决算以会计报表或其他形式表示出来,可以开始清偿。

6.但现实中却经常发生存续期届至,双方当事人在决算期、清偿期内又发生新债的情况。而且存续期与清偿期约束的当事人相同,但均未必与决算期相同。存续期、决算期只能指向全部债权,而清偿期则还可以针对个别债权。存续期一般为期间,决算期一般为期日,而清偿期则既可能是期间,也可能是期日。因此只有在整个三种期限的总和过程内都没有发生由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断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未履行,而确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7.在这一点上有很多争议,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对这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有不同看法,而是对所谓“存续期”的概念不清所造成的。

8.简单举例说明,假设A与B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6间1日之间所发生不超过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04年6月30日决算,2004.年12月31日前还清债务,并设置合法有效的抵押。

9.但直至2004.年6月2日A才与B真正发生第一笔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我们不能贸然断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因主债权债务关系未发生而无效,即此处实际债权的发生时间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间,但仍存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存在期内,只要对第三人没有损害,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均可认定其具有抵押效力。

10.但为了防止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最好合理约定债权发生期限、决算期限和清偿期,或直接约定在债务清偿完毕前的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只要总和未超过最高限额则均可计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内。

11.可见,在希望通过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来减少自身风险、保障债务的有效履行时,必须要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各个期限的设定与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的契合程度,以及担保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金额的额度比例,以确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12.如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为求简单快速而未仔细审查各项期限、金额等要素,导致最高额抵押合同存在瑕疵,甚至最终无效,产生使所有的债权都失去保护的不利后果,是得不偿失的。

13.因此,要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初就合理有效地审查各项注意事项,有效规避这类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同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能否再次签订非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

14.最高额抵押合同因包含最高限额通常担保金额较大,对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和债权人的资金能力都有较高要求,但无论从其法律性质还是各种法律规定,都不能得出其对签订当事人之下一步行为的限制。

15.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之前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为充分有效利用该抵押效力不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外另行订立抵押借款合同,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当事人也有权重新订立或改变已订立的合同。

16.关于双方当事人可否经合意将后续发生的无担保债务纳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总计金额仍低于最高限额,债权用途符合抵押合同约定,且债权发生的时间在最高额抵押的存续期间内,即可。

17.但如法律关系中存在善意第三人,且该纳入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将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存在后发生的债权不得纳人最高额抵押范围,得不到清偿的可能和风险。

18.简单举例如下,债权人A与债务人B之间于2002年5月设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最高限额500万,担保债权至2005年5月,但在2004年3月A付给B450万后,同年8月A与B又单独订立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未作登记且未提供抵押。

19.与此同时B与第三人c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未作登记未提供抵押。后因B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将于2005年4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500万元。此时,(1)在债权人A享有优先受偿权的450万元债权,优先得到清偿后,所余的50万元由A和c按照比例清偿,即每人25万元。

20.(2)如A先于c知晓这一情况,并提前于2004.年11月与B商议,将后来单独发生在两者之间没有抵押的50万元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内,则A能够获得500万元债务的全部清偿,而C则得不到清偿。

21.(3)如A与C同时知晓这一情况,c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A与B约定将债务纳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则A与B的这一约定,因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已因发生确定事由而无效,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嫌。

22.A仅可就之前的450万元取得优先受偿,之后的50万元债务须与c按比例清偿。可见,作为最初债权人,如双方后续单独订立无抵押债权债务合同,且寄希望于协商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来保全债务的话,则存在的风险较多,因此不推荐使用。

23.而作为后发生第三债权人,即与已经与其他人签订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在考虑到债务人财产承受能力时,应以其与前一债权人所约定的最高限额而非当时的实际发生债权额度估量其中的风险。

二.借款合同有瑕疵,怎么办

1.借款合同有瑕疵,立即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避免以后的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吗?

1.从担保法一般规定,若担2113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那为担保合同又约定的担保合同应该无效。由于商业5261经济中当事人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若一方提出担保的主合4102同无效情况下,由次产生的又一1653担保合同有效就要看约定的内容和标的了。

若都双方同意且对诚信回进行约束,那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担保合同也是可以有效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答析。

四.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有哪些?

1.无效,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6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可撤销的原因:1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与胁迫2乘人之危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效力待定的: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定力合同2狭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3无权处分定力的合同4债务承担合同

五.三种效力瑕疵合同的区别?

1.律师解答: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5.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6.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7.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8.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合同。

9.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11.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12.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六.最高法院在担保法解释中讲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发生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额限度内就

总额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来负责的,其他剩下的才有担保人来负责。

七.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借款合同一年,一年后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么?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的,借款合同为一年的,一年期满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做高额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债权不变化,可以在最高额度内再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八.抵押登记时,为什么说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能担保同一借款人的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

1.担保同一借款人的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肯定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无法全部实现抵押权!例如:抵押物市场价值为100万,担保的最高额合同为90万,只能担保同一借款人90万和另外10万的借款合同,如果担保两份90万合同,岂不担保了180万?

2.这也与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九.效力瑕疵的合同有几类,我国民法合同法对它们有哪些具体规定

1.般认为民事主体,也称民法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质上是一回事。⑴然而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并不是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资格就行的,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

2.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随着民事主体所进行的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的变化,有着对民事主体相应的不同的要求。

3.尤其是在签订的合同中,不同性质的合同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行为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本文所说的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由于是在民事活动中的,所以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也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4.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合同法》对此规定有几种,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

5.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则是复杂的,出现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并不仅仅是以上几种,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有变化。

6.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特定的合同中,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或合同履行中、完毕后被撤销、注销、吊销又如何、如不能具备又如何处理?

7.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

8.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备的如何处理?

9.代理人又不具备的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影响。

10.连环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履行中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如何?

11.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12.这里的问题是对没有过户的不动产或应当登记过户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是否是后一个合同的民事主体的瑕疵。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没有缔约资格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

13.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主体的瑕疵。

14.签订合同人与履行合同人不一致,履行合同人履行了部分合同,是属于代理还是债务加入?

15.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如何处理。

16.在审判实践中对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一般的处理是折价返还。而折价返还时,经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却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时,应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节处理善后事宜,如因承包方不具有法定的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应返还的承包方的工程投入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

17.发包方无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以鉴定的造价为准。这里的问题是因主体瑕疵产生的无效的后果与其它原因产生的无效的后果在折价补偿上有无不同。上述几种情况是合同主体本没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或者是本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为没有瑕疵。

18.产生原因在于立法上的规定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等等。而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立法的本意,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说认为对于由于合同主体瑕疵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原因在于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一定违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瑕疵并不是不可弥补的,法律允许有关权利人对其加以追认,使其生效。

19.⑵而且立法上并不限于此。我们知道经营范围是法人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是国家准予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其民事权利能力。

20.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活动,是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是非法的。然而为了有利于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越权规则”理论。

21.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十条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22.⑶更进一步说,就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可以补办的,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23.从该规定中明显可以看出,如果补办了,合同就生效,没有补办合同就无效。无效合同的补正与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补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无效合同的补正是合同当事人对无效合同进行修正,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的行为,⑷补正后合同才有效,而补正前的合同是无效的,补正这一行为并无溯及力,从实际上说,补正这一行为使双方建立了一个新的合同。

24.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补助行为是一种追认行为,是有溯及力的。这说明立法对此采取的放宽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契约的法律约束力,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

十.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1.(1)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2)当借款人不能够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的法健规定,将抵押物进作价、拍卖、变买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2.没有约定利率一年一定,还是执行合同期限内利率。(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额提供贷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6)抵押登记由借款人负责办理。(7)没有明确该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授信合同,还是正式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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