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有)_杭州房产贷款,杭州汽车押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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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解答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几种?

1.银行一般都会运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形式来实行四种担保方式,即抵押贷款、保证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方式。

2.抵押贷款方式,指的是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从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3.保证加抵押贷款方式,指的是贷款行以借款人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作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而发放贷款的方式,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保险公司的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担保公司的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

4.质押贷款方式,指的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国库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上述凭证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5.保证贷款方式,指的是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第三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6.包括售房单位保证贷款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企业法人的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和个人全额全程保证贷款方式。

7.好优居置业专家支招:对于还款能力较强、收入较稳定、有额外收入来源的贷款者,可以向银行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将原有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以达到省息的目的。

二.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什么?

1.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向借款发放贷款的方式。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的物;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贷款银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3.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筑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4.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法人和个人均可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发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能力,并且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抵押质押加保证人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了放贷款的方式

三.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五种

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5.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一般为(1)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2)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质押担保;(3)借款人名下或他人名下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

以有价证券和定期储蓄存单担保,按银行规定的额度质押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银行贷款都需要什么担保方式?

各家银行在各地对于贷款申请人都有不同的要求。最简单的信用卡贷款是基于对个人信用额度的贷款,因此无需担保。还有一些银行推出来三家工商户互相担保贷款的方式。当然最常见的是房产担保贷款,房贷就是,车辆也可以做担保,各家银行会基于担保物的估值放贷。大的企业利用厂房,土地,机械等有形资产。也有的是基于公司无形资产进行担保放贷,其实也就是信用贷款

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1.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参考资料:||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可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基本形式,在我们过去的培训讲座中只对具体的担保形式中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却未对几种担保形式在法律上的利弊权衡进行分析,因此这一讲拟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2.此问题对银行的现实意义在于:借款人所愿提供的担保只限能够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人与物的双重担保而且双重保证也并非万无一失,其实现亦有特定的条件,具体请见「金融法苑」-第23期-1999P26唐应茂文,在一般情况下,银行都面临着选择人保还是物保的难题,正确的选择就意味风险的分摊和经营成本的降低。

3.担保的另一层含义意味着风险和成本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的基础与根本就是信用,既包括银行自身的信用,也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其说银行经营的是货币,不如说其经营的是信息。

4.但信息的收集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这就会导致信息偏在的一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名词看上去费解,道理其实简单。举个例子,李老太辛苦一辈子攒了一笔钱,她有两个侄儿都想借钱去投资,但李老太知道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喜欢从事风险很大、回报也很大的项目,但无法知道具体会是谁。

5.因此如果在一个固定的利息下,只有那个更愿意冒险的侄儿更乐意借钱,但对李老太来说,她收不回这笔欠款的可能性增大了,因此她宁愿不借钱。

6.在这里银行的情况类似,也就是说借款的企业比银行更了解自身的资信情况,因此在银行由于信息稀缺而无法根据借款人不同的信用水平而制定区别对待的利率时,就会促使只有风险更高的企业愿意借款,这就增大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7.这里不同的是,银行不是李老太,它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因此它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担保只是借款人信用的补充和后备,只是一种为降低借款人道德风险的补充措施,是第二位的还款来源,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某种缺陷,因此担保的潜台词是风险。

8.而且担保的选择,实施与履行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成本,目前存在的繁复的担保法律制度从一个意义上讲是为银行提供了保护,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却是银行由于信息稀缺而不得不支付的额外成本。

9.因此担保的存在并非使贷款的偿付进入了“保险箱”,若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反会引致新的风险和成本。因此下文将对人保和物保两种基本的担保方式予以利弊分析与比较。物保优于人保之处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最好要求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对借款人信用补充的作用。

10.因此这里也只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进行比较。对担保人资信的审查比对担保物的评估更费成本,更少确定性。上文已经提到银行风险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获得信息的成本过高,具体而言就是对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准确评估的困难性。

11.尤其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里,信用没有历史记录、没有量化成一定的等级并能进行科学的归类,而且也没有畅通便捷的渠道去提供关于信用的信息,这时的市场就是不透明的,信息供给的稀缺性会导致企业总体信用欠佳,也会导致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不仅高成本,选择的空间亦很小。

12.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信用就是担保的基础,是借款人信用的补充,因此对保证人的信用审查与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查几乎是同等重要的。

13.因此要求银行不仅要对保证人现实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还需对其在保证期间内资信状况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进行预测和评价。

14.而物的担保只需对特定的担保物的合法性和实际价值进行审查,只要尽到足够的谨慎,物的价值估定是相对客观的,只要市场相对稳定,其贴现的价值基本是稳定的。

15.担保实现的方式与财产执行的范围。在连带保证的情形,债务人和保证人所有资产均可作保,银行可根据其资产状况,对双方的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任意选择,要求法院进行扣划、拍卖、变卖但已被设定抵押、质押的资产除外,直至债权得以实现。

16.这使银行对资产担保的形式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更多的选择就意味着风险的分散。但是,上述权利的满足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使赢得了官司,如保证人或债务人拒绝履行,银行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这其中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不言而喻的。情况更遭的是,现实中的情形往往是银行打得赢官司拿不回钱。而且如果担保人资不抵债,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资产的权利要求与其他的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的地位,无优先受偿权。

18.这就是选择权与优先权的互换,不可能两全。这也就对连带保证人的信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物保的情形,如果债务人不能偿债,银行只需将担保物以拍卖等方式变现,在支付相应的变现费用后,银行对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

19.银行必须承担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和市场的系统风险,而物保只有贴现的风险我们已经说过人保的基础就是保证人的信用,而且保证人并非债务人,银行不能对其处置资产的行为进行控制,因此就无法控制保证人的道德风险。

20.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向外大规模的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或发生大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其资信状况迅速恶化,其实际的担保能力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对银行债权的担保构成威胁。

21.而且一般债务人所能提供的保证人都与其具有某种行业的同质性和业务的关联性,此时银行就必须承担他们“一损俱损”的风险,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2.而在物保的情形,担保物的变现性和其价值将会随使用而损耗是银行面临的风险,但从整体而言,其价值不会偏离实际的使用价值太远,只要物的市场波动不会太剧烈。

23.因此物保比人保具有更高的可预期性。人保优于物保之处这其实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上面所提到的人的保证的缺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其优于物的但保的地方。

24.人保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便捷和高效。而且如果担保人的信用足够,其担保的效率将高于物保,具体而言: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较之物权担保合同效力更为稳定、手续更为便捷。

25.保证合同的效力只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的适格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而物权担保合同的生效除必须具有上述因素外,还受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形式是否完善,抵押、质押物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法律障碍如所有权是否具有,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和是否合法登记等等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因素的查证属实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由于我国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出多门,互不隶属,同时又未实现计算机联网查询,因此在担保的效力问题上,保证合同与物权担保合同相比,只要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保证资格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与确认,其所面临的未来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相对较小。

26.而且借款人在设立抵押、质押时必须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投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质物的转移交付,程序复杂,而且还必须支出评估、保险和登记费用等,保证合同相形之下更显便捷、高效。

27.物的担保使银行面临物和人的双重风险,而保证只有一层信用风险。担保物的风险是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在担保期间内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对债权实现的阻碍。而人的风险则指抵押或质押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在其实施欺骗行为或偿还能力的恶化这主要发生在以尚在建造的建筑物为抵押的情形。

28.在实践中问题最多而且最难解决的就是重复抵押的问题,使得抵押贷款数额几倍于抵押值。兹以一案例说明,某住房发展商A将一商业大楼的第8层楼面抵押给了银行X,并进行了合法登记。A在没有通知X和向B隐瞒这一抵押事实的前提下将该层楼面转让给了B,并与B签订了预售合同。B又以此预购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Y申请抵押贷款,并予以了抵押登记。于是同一层楼面在同一登记处先后作了两次登记,唯一不同的是抵押权证上的权利记载范围一为7层,一为8层,但这只是对楼层计算方式的差异,实际上是对同一楼面的两次足额抵押,即为重复抵押。

29.当然在本案中,B由于A的欺诈而没有获得对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致使银行Y获得的后一抵押事实上是无效的。

30.即使假设后一抵押是有效的,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后一抵押实际上也已无物可抵。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银行接受抵押的风险可能不仅来自于抵押人本身,甚至来自于第三人,因为在本案中抵押人B亦为受害人,而且在本案中登记机关亦有疏于审查之责,。

31.在这里即使银行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恐怕亦难发现真相,而抵押机构又只提供形式而非实质审查,在一个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市场里,这种风险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32.而来自连带保证人的风险就主要是保证人的信用,除了市场系统性的风险外,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前的合理评估就可将这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

33.人是活的,物是死的综上所述,也许“人是活的,物是死的”这句话准确的概括了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与利弊。“活”意味着便捷、高效和更多的选择但同样意味着不稳定和风险:“死”意味着确实、固定和更易掌握但同时意味着担保的单一和贴现的风险。

34.但是随着企业信用的逐渐累积和重要以及对资产的价值更重于其流动而非保值,人的担保将更为确定而物的担保更在于以有限的资产盘活更多的资金而非仅限于其自身的价值时,两种担保方式将逐渐趋同。

因此事实上对人保和物保何种方式更优的问题时,离不开具体的市场背景。在一个成熟、透明和信用量化的市场里,人保较之物保交易成本更低。但在信用普遍不高,企业性质趋同和系统风险很大的市场里,物保更为稳妥。这是对开头问题的一个回答,也是对我国银行实践中更乐于接受物保现象的一个解释。

八.贷款中保证担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1.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2.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3.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4.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5.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九.个人贷款按照贷款担保方式是怎么分类的?

1.个人抵押贷款,是指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获得的贷款;个人质押贷款,是指主要采取质押担保方式获得的贷款;个人保证担保贷款,是指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方式获得的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提供任何担保措施,仅凭个人信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十.个人办理住房贷款,如果找担保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在申请此类的担保人的条件时,有三点比较重要:第一,贷款的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的场所的。第二,营业的执照及经营的许可证的,稳定的担保人的和还本付息的能力的;第三也是重要的一点了,就是创业者的所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的资金的。

2.具备以上的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的,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啊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的或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的状况等还款的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的用途中的相关的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3.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

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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